《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第14條及第16條規定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就銷售額課徵營業稅;上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因此,餐飲業者銷售餐點
如果有加收 ✅服務費、✅清潔費 等
都要一併 #列入銷售額
並 #開立統一發票 報繳營業稅喔❗
詳見台北國稅局新聞稿👉https://gov.tw/mz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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