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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股東行使歸入權 其收入之歸屬年度認定以行使日為原則

📌什麼是歸入權?
所謂短線交易歸入權就是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10%股東,對公司上市(櫃)股票或公司發行具有股權性質之其他有價證券,於取得後六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六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之規定。

💡案例
甲公司董事持有超過10%股份,在取得甲公司股票後6個月內賣出獲利12萬元,甲公司依證券交易法規定於111年行使歸入權,但在申報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忘記申報這筆收入💰
結果被國稅局查獲,面臨補稅和罰款的問題💸💸

小編提醒
公司行使歸入權,其收入歸屬年度之認定,應以行使歸入權之日為準❗
若能提出已循序採取必要措施行使歸入權而仍無法實現之具體證明者,准暫免列為收入,俟實現時再依實際收取金額列報收入。

詳見台北國稅局新聞稿👉https://gov.tw/FF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