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8項✴️規定,營利事業因興建固定資產及供營業使用之房屋而借款,於建造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應作為該項資產之成本,以資本支出列帳;建築完成後,亦即取得使用執照之日或實際完工受領之日後,所支付之利息,可做費用列支。因此,營利事業興建固定資產於建造期間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不得列報為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