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應扣除受有保險給付部分
大家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是選擇「標準扣除額」還是「列舉扣除額」呢?
選擇列舉扣除額的民眾,在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 醫藥及生育費可扣除金額時,假如已經受有保險理賠給付,記得應按扣除保險給付後的醫藥及生育費金額列報。
舉例來說,今年因疾病就醫付給醫院100萬元的醫藥費🏥然而這些就醫支出,已經自保險公司領取保險給付75萬元,所以可列報的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應為25萬元(100萬元-保險給付75萬元=25萬元)才對呦🙆♀️
為便利民眾報稅,國稅局已向相關單位蒐集醫藥及生育費之扣除額資料,納稅義務人如依國稅局或網路報稅系統查詢的扣除額資料申報,可免檢附繳費單據(仍應自行減除保險給付後再行列報),如果查詢不到扣除額資料,也別擔心,只要依規定檢附醫療院、所開具之單據等證明文件,仍可申報扣除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