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委外記帳、稅簽、財簽?
💡 #委外記帳
委請外部記帳士或會計師處理公司帳務
公司在草創之初,若帳務單純、又無能力聘請專職財會人員,可考慮委外記帳,委外的對象可以是計帳士或會計師,但委外記帳人員多是「收到多少憑證記多少帳」,而非「發生多少交易記多少帳」,因此常發生未開發票的收入不入帳,或未取得憑證的費用也不入帳的情形,形成所謂「#內外二套帳」。
當公司成長到一定規模時,建議應將會計帳簿接回公司聘請專人處理,確實記帳並掌握即時財務狀況。而無論委外記帳或是自行記帳,所得稅法規定,一般採曆年制公司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稽徵機關申報前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及再前一年度之未分配盈餘,並計算繳納應納稅額。
💡 #稅簽
公司辦理結算申請時,委請會計師查核簽證的稅務案件
所得稅法第102條規定,公司辦理結算申請時,得委請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也就是所謂的「稅簽」,除符合一些特別條件的公司外,一般營利事業可自行決定要不要請會計師進行「稅簽」。凡經會計師「稅簽」的稅務申報案件,得享受所得稅法中的各項獎勵,其中最重要的就是 #盈虧互抵。
新創公司在草創之初,往往經歷「燒錢」階段,累積大量虧損。虧損期間的營所稅申報案件若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在往後開始賺錢時,以前年度虧損將無法與盈餘相抵,十分可惜。
尤其民國97年起,盈虧互抵年限已延長為十年,建議新創公司在草創時期,不僅要維持帳務完備,也可考慮委請會計師針對營業所得申報進行查核簽證,以保全未來盈虧互抵權利。
💡 #財簽
會計年度終了,委請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表
另外,根據公司法第20條,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的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當公司實收資本額達 3,000 萬元以上時,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也就所謂的「財簽」,反之,倘若公司實收資本額小於 3,000 萬元,但全年營業收入達 1 億以上或年底員工人數達 100人以上者,則其財務報表也應委請會計師簽證。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出具無保留意見的財務報表,代表著該公司財務報表能允當表達公司的財務狀況及財務績效,除股東外,銀行或創投在評估公司時,#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表,也往往是不可或缺的財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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