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們注意 發票金額寫錯沒有作廢重開的請照過來~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短開銷售額時,依規定必須作廢重開,違反規定者會受到下列規定處罰
同時該當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處罰要件者,就營業稅法第 48 條第 1 項及第 5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舉例來說 營業人A於 112/5/13 短開銷售額的發票,而且沒有作廢重開,同年的 9/20 被稽徵機關查獲逃漏營業稅,應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同時該當營業稅法第 52 條第 1 項規定處罰要件者,營業稅法第 52 條第 1 項及第 48 條第 1 項屬法規競合,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應依「前者」規定處罰。
舉例來說 營業人B於 112/6/1 短開銷售額的發票,而且沒有作廢重開,在 6/26 時被稽徵機關查獲,由於是在法定申報期限前(7/15)被查獲,應按第 52 條第 1 項規定處罰。
以上2種違章態樣的例子,大家都清楚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