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自住房地
同時符合以下3要件者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本項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規定。
可適用出售自住房地優惠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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