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於子女婚嫁時,父母各自贈與該子女價值在100萬元以下之財物,可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
且上述贈與不計入當年度贈與免稅額244萬元內
故父母各自可於每位子女結婚時
父母於子女結婚日前後個月以內的贈與
只要贈與人主張並提供已登記完成結婚之戶籍謄本
國稅局應准予認定該贈與為子女婚嫁時之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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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上述贈與不計入當年度贈與免稅額244萬元內
故父母各自可於每位子女結婚時
父母於子女結婚日前後個月以內的贈與
只要贈與人主張並提供已登記完成結婚之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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