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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1月1日起商家開立電子發票相關資訊

自✨114年1月1日起✨,商家開立電子發票相關資訊應📣依規定時限據實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違反規定,除了會被通知限期補正,還可能被✴️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喔!
❗️❗️小編在此特別提醒商家,務必✅隨時檢視電子發票開立及傳輸情形,如有發現疏漏,應儘速自動補正,以免受罰。
(圖片為AI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