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 是按「年」計徵,以 8 月 31 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也就是說,8 月 31 日這一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就是當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全年的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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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今(114)年 11 月開徵的地價稅誰要繳?取決於這天(8/31)土地登記在誰名下啦!如果年度中買賣土地,就看何時完成土地移轉登記,舉個例子,假設甲(賣方)與乙(買方)於 114/8/1 訂立買賣契約:
➡如 114/9/1 完成土地移轉登記:因 8/31 土地仍登記在甲名下,114 年期地價稅由甲繳納。
➡如 114/8/31 完成土地移轉登記:因 8/31 土地已登記在乙名下,114 年期地價稅由乙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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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買賣雙方在契約書中約定地價稅由誰繳納,則屬於當事人間約定的私權行為,不會因此變更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仍應依稅法規定繳納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