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需要勞工出勤,雇主應提供勞工通勤協助,如勞工依原定上、下班通勤方式有困難,而有搭乘「計程車」之必要時,雇主應支付相關費用。
📌為什麼要修正要點?
因為,過去曾有發生勞工朋友於颱風天上班途中遭路樹壓傷,勞雇雙方為職災補償及賠償費用發生勞資爭議,需透過勞資爭議調解,甚至要用訴訟解決問題。
📌最重要的,是要預防通勤職災!
勞動部認為,雇主為了營業需求而請勞工出勤時,勞工為自身安全改搭計程車所需額外負擔的交通費用,應由雇主協助,不該是勞工自行負擔,這樣的做法,也是降低勞工可能發生職災風險的必須作為。
📌以下也是重要的提醒,拜託大家看:
✅勞工在縣市首長宣布停班停課後,依要點規定可不出勤,且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也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雇主因業務性質需要,經勞工同意而出勤時,本次修正,明確規定雇主應提供通勤協助,且要求雇主應事先在 #勞動契約、 #團體協約 或 #工作規則 中,明確讓勞工知悉雇主所提供通勤協助之內容。
✅這次勞動部同步修訂《工作規則審核要點》與「工作規則參考手冊」,各地方主管機關於審核工作規則時,會要求事業單位納入通勤協助相關內容。
✅勞動部會和中央各部會合作,率先由國營事業與公立醫療院所等落實雇主天災通勤協助義務,並逐步輔導公部門勞務委外廠商負起天災通勤協助義務,以保障派遣與承攬勞工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