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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或賠償金要開統一發票嗎?

「如果收到交易對方支付的違約金或賠償款,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呢?」

凡是在中華民國境內因銷售貨物/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都應課徵營業稅,也就是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的價格以外收取的一・切・費・用‼️

聽起來只要收到💵開發票就對了?非也~以來信提到的「違約金」及「賠償款」為例,需不需要開立統一發票取決於是否為 #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取得
⭕️銷售貨物價額外所收取的費用👉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非屬銷售額👉免開立統一發票

【舉例】
甲公司販售全新貨車給乙商號,基於商品價格過高,雙方契約中約定
1️⃣甲公司沒依約定日期交貨,需支付 #賠償款 10萬元給乙商號
2️⃣乙商號沒在履約期限內取車,需支付 #延遲金 15萬元給甲公司

狀況1️⃣甲公司給付給乙商號的賠償款,由於不屬於乙商號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取得的代價❌非屬乙商號之銷售額,所以乙商號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狀況2️⃣乙商號給付給甲公司的延遲金,屬於甲公司銷售貨物價額外所收取的費用⭕️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大家搞清楚了嗎? #這篇值得收藏起來 或告訴你身邊所有營業人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