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保單要保人,應依法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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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贈與稅

原要保人變更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如同將保險權利贈與他人或移轉二親等以內親屬,若保單價值超過贈與免稅額244萬元以上記得申報贈與稅唷!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所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
💓常見父母以自己為要保人並繳納保險費,於子女成年後,👉透過變更要保人的方式,將保單轉移與子女,此時應以👉保單變更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作為贈與金額,申報贈與稅。
🌟舉例,甲君於112年間投保年金保險,並以甲君本人為要保人,其子為被保險人。然甲君於114年1月間將保單之要保人變更為其子乙君,惟未申報贈與稅,經該局查獲按變更日保單價值準備金核認贈與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因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除補徵甲君贈與稅額256,000元外,並裁處罰鍰。

變更保單要保人,應依法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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