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經常性在 YouTube、IG、TikTok、FB 等平台創作內容的網紅嗎?
只要 自平台取得分潤收入(例如廣告分潤、直播斗內、訂閱分成…)就要特別注意囉!📢
財政部已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以下三種情況,境內網紅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就需要辦理稅籍登記 ⬇️
✔️在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
✔️ 境內有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務
✔️境內具備營業牌號
✔️ 透過網路銷售,且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
📌 銷售貨物 10 萬元以上(113年12月31日以前為8萬元以上)
📌銷售勞務(含平台分潤)5 萬元以上(113年12月31日以前為4萬元以上)
🌟 小提醒:
若因新制不熟悉而未及時完成相關申請,於115年6月30日以前(申報繳納係於115年7月15日以前)為輔導期間,可免處罰,但仍應在期限內補辦登記及補繳稅款,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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