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現部分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以定價或標價未含營業稅為由,告知消費者欲索取統一發票須額外加收5%營業稅,誤導消費者放棄索取統一發票。
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依第32條第2項規定內含營業稅,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應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詳細內容請見新聞稿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現部分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以定價或標價未含營業稅為由,告知消費者欲索取統一發票須額外加收5%營業稅,誤導消費者放棄索取統一發票。
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依第32條第2項規定內含營業稅,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應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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