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新聞分類

營業人銷售與消費者之應稅貨物或勞務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現部分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以定價或標價未含營業稅為由,告知消費者欲索取統一發票須額外加收5%營業稅,誤導消費者放棄索取統一發票。

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依第32條第2項規定內含營業稅,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應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詳細內容請見新聞稿👇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8357dc415a744be4a2a82746a9af8125&fbclid=IwAR0sSYtfVRcohRXUCC4CQCKibZ_XI6HfOTIoqXNGWMyqJzMYGS-OrB7rDc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