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為獲取利益而發生之🔹交際、應酬、餽贈等行為所產生之費用🔹,依所得稅法第37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營利事業於列報時,除➡️應證明交際費與業務有關,及➡️依規定取具發票或收據等合法憑證外,亦應➡️留意限額規定,營利事業✨當年度交際費支出如已超過限額,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依法帳外調減支出,超額部分不得改列其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