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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適用盈虧互抵

【營所稅】
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
適用盈虧互抵
需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三要件
✅會計帳冊簿據完備
✅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如期申報
虧損可自以後10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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