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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自114年1月1日施行

─ 《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維護120萬餘家扣繳單位權益 ─

1️⃣修正扣繳義務人範圍:
由給付所得之事業其負責人、機關或團體其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改為給付所得之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等本身,使權責相符。
2️⃣ 增訂非居住者扣繳辦理期限:
非居住者扣繳稅款之繳納、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限,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得延長5日,減輕其作業時間壓力及負擔。
3️⃣修正未依規定申報與填發憑單罰則:
由稽徵機關得於一定裁罰金額範圍內衡酌具體個案違章情節輕重,給予不同程度之處罰,有助維護扣繳義務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