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後,經雙方合意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應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依限據實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
🔸買受人為【營業人】應於開立翌日起算✅7日內完成上傳🔹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應於開立翌日起算✅2日內完成上傳
⚠️未依規定時限或未據實傳輸,罰鍰1,500-15,000元⚠️稽徵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者,得按次處罰⚠️折讓證明單輔導期至114年6月30日止,記得要依限據實上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