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結論:不行喔!是不同法律架構,不能互相轉換🔁
為什麼呢?讓我們用最簡單的方式說給你聽👇
🏢 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是依《#公司法》規定,由以營利為目的,依外國法設立之外國公司來臺灣登記分公司經營
🏪 行號(獨資/合夥)是依《#商業登記法》成立的商業組織,屬於 #完全不同的法律架構
✨所以——
📌 分公司 ≠ 行號
📌 不能互轉,不能變更成對方形式
如果企業有在臺設立公司或行號的需求👉
請依《公司法》、《公司登記辦法》或《商業登記法》申請設立即可!
🔗 法規參考: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80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