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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稅愛注意❗

繳納本人、配偶或受扶養之直系親屬的國民年金保險費,皆可在申報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喔✨

小編提醒💡
⏩若合計其他保險費(健保費除外)申報,以不超過2萬4千元為限。
⏩申報扣除是以「繳費當月」所屬的年度為準,例如:於113年2月繳納112年11、12月之保險費,在申報113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才可以列舉扣除,即113年度國民年金繳費證明所列之已繳納總金額,係您113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實際繳納之金額。

詳細資訊傳送門🚪 https://www.bli.gov.tw/00171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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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機服務:金城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