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來信:「我是一位身心障礙者,之前有向稅捐機關申請身障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但出國2年多,回國後發現竟然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這是為什麼呢?」
來信車主雖為身心障礙者身分、且曾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成功,但由於出境 #滿2年以上,所以戶籍經戶政機關 #逕為遷出登記🧳
既然出境已超過2年,原免稅車輛非屬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從身心障礙者遷出登記日起恢復課徵牌照稅。
遇到這種狀況別擔心,其實只要在入境後辦妥 #戶籍遷入登記,還是可以重新向稅捐機關申請 #免徵使用牌照稅 呦👌而且還可溯及自 #戶籍遷入登記日 開始免徵🙌
但假如該車輛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但車主非身心障礙者,而是#配偶 或 #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那免徵日則需從 #申請日 算起,無法回溯至戶籍遷入登記日🚫別搞錯囉~
🔸身心障礙者免徵使用牌照稅,遇「這情況」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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