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提供員工出差「膳雜費」嗎?
⚠️注意:超過免稅標準的部分,屬於員工的薪資所得,公司要記得列單申報喔!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
員工出差膳宿雜費若超過免稅標準,超出部分屬員工的薪資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向稽徵機關列單申報。
📍 舉個例子:
甲公司規定董事長國內出差每天可領膳雜費5,000元,
113年度出差20天共領100,000元,但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免稅標準只有每天700元。
(實領每天膳雜費5,000元-免稅標準每天700元)*20天=86,000元
👉 超過的86,000元就屬於薪資所得,要列單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