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申請分期繳納稅款所加計之利息✨👉可列報費用
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規定,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稅款,所加計之利息,其本質屬於✔ 使用金錢成本之對價,為✔ 營利事業所負擔之成本費用,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7款規定,得以👉費用列支。
💡營利事業列報其他損失,應與✨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相關✨
依所得稅法第3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及第103條規定,須屬✔ 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費用及損失,並✔ 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始得於👉實際發生年度認列為費用及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