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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54條規定,勞工非年滿65歲,雇主不得強制勞工退休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4條規定,勞工非年滿65歲,雇主不得強制勞工退休,並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後延後勞工強制退休的年齡。

請問:勞工如果年滿65歲經與公司協商後,選擇不退休,繼續留在公司工作,並未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能否繼續參加勞保、災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三大保障看仔細🌻
⭐勞工保險:65歲前曾參加勞保且尚未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之勞工,年逾65歲繼續工作者,得繼續參加勞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凡15歲以上之受僱勞工,即屬於職災保險的強制投保對象,故無論勞工是否年滿65歲或是否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雇主仍應依法申報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另外受僱於適用勞基法的事業單位,雇主仍須依法提繳勞工退休金。
詳細資訊⏩https://www.bli.gov.tw/00175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