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法明文規定營業人負有將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 #依限據實上傳 的義務,未依限或未據實上傳可處 #行為罰!讓消費者可及時查詢發票明細,保障兌獎權益,也可確保買方營業人正確扣抵營業稅進項稅額,簡化記帳業者申報作業。
修正重點如下,將於總統公布後,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日期:
1️⃣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依規定時限,將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至於傳輸時限、開立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的範圍,授權財政部公告之。
2️⃣營業人未依限或未據實存證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者,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限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可按次處罰。
3️⃣配合其他法律規定修正第6條之1用語;逾期繳納稅款加徵滯納金計徵方式,回歸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辦理。